被強制執行了,又是什么感覺!
3月15日,面對態度極為囂張、拒不配合的被執行人楊某某,執行干警果斷將其銬上,拘傳至天柱縣法院作進一步處理。
據悉,楊某某因為租賃合同糾紛被起訴后,認為這是雙方的私事,不應該起訴到法院處理,這樣有損其名譽。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,仍認為是雙方的私事,拒不配合法院工作,態度極為惡劣。
殊不知,起訴是公民的權利;進入強制執行的案件,更不是雙方的私事,法院執行的是生效法律文書,是以法律形式確定的義務,更是法律的權威,被執行人必須履行。
迫于法律威嚴,被拘傳到法院的楊某某,經過執行干警釋法明理、曉明利害關系之后,對法律有了進一步了解。此刻,才認識到自己的嚴重錯誤,并當場寫下了悔過書。
法官釋法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、拘留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(一)偽造、毀滅重要證據,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;
(二)以暴力、威脅、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、賄買、脅迫他人作偽證的;
(三)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已被查封、扣押的財產,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,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;
(四)對司法工作人員、訴訟參加人、證人、翻譯人員、鑒定人、勘驗人、協助執行的人,進行侮辱、誹謗、誣陷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(五)以暴力、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;
(六)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的。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,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、拘留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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